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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提起上诉须知
2010-06-18 09:30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行政案件提起上诉须知
 
      作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如您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如您准备提起上诉,请在向法院提出上诉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提起上诉期限]您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您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起上诉材料准备]您提起上诉,应当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相应数量副本)。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有效联络方式;
         如您有诉讼代理人,请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服务处所以及最便捷的联络方式。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案件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及理由。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提起上诉法院]您提起上诉,应当向作出原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
您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法院上诉受理程序]法院受理上诉,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将上诉状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原审人民法院;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您的上诉状后,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给您。
4、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将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审理方式和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径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将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原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特别提示]
1、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您撤回上诉处理。
3、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您可就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第二审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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