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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知
2010-06-17 21:47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知
 
如您系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您在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受理范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法院系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法院;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前,请您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保全的对象、数量、种类及价值,所处的地址、位置以及适当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
[法院受理程序] 法院受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申请书后,将在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立即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同时通知您及被申请人;(2)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如您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申请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措施实施后,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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