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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法院分析农村民商事送达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2015-10-10 10:59 戈宁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2015年1月至9月,365外围足球投注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136件,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634件。该院经过调研发现农村民商事案件送达存在以下问题: 窗体顶端 一是直接送达成本高、时间长、效率低。农村民商事案件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主体资格证明,仅凭诉状所述地址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核实找人。首先,本院所辖绝大部分为边远山区,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大量青壮人口外出务工,且农村的民事案件一般没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参与,法官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被告和第三人,无形中拖延了办案期限和提高了司法成本。其次,在很多案件中,即使找到被送达人的住址,也可能存在被送达人外出务工的情形,甚至有些外出务工几年未归,连家人都无法主动及时联系到他本人。再者,即使找到了被送达人,由于我国传统的厌讼心理,被送达人往往愿意接收诉讼材料却不愿意签收。 窗体底端 二是留置送达要求过严,程序繁琐,操作性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的规定,当事人拒收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但根据该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现场见证。实践中,因为农村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工作单位,而作为基础组织的村民委法律意识淡薄,怕得罪人而不愿到现场见证,导致留置送达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三是邮寄送达效果不佳。在实践中邮政荣达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乡下邮局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许多法律文书并未能直接投递到当事人手中。其次,开庭前法院无法拿到法院专递的回执,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无法确定。再次,法院专递的签收人不规范。特别是代收的情况,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没有注明,法院无法确定法律文书的收悉情况。 窗体顶端 农村地区民事案件的送达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主观思想方面的原因和农村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为了解决好农村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本院提出以下建议: 窗体顶端 一是建立法院、乡镇府(司法所)、村委会三级联动司法协调送达机制。法院系统的性质及传统的厌诉心态决定了法院与各机关团体及群众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地方行政机关部门和村委会自治组织直接深入到农村最基层,能有效掌握农村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政法部门协调建立联动送达机制,发挥乡镇府和村委会对农村地区熟悉和对村民特有的亲和力优势,将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产生巨大的帮助,能解决大部分“送达难”的问题。 二是扩大送达代收人的范围。日常送达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来到被送达人的住址后,发现被送达人临时性不在家或者外出务工的情况,如果被送达人以及同住成年家属均不在家,可以由其近亲属或授权的邻居代为签收,以提高送达效率。因为农村具有熟人社会的特性,被送达人的近亲属或邻居是与被送达人最密切或联系最为紧密的人,由其代为签收文书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或者通知受送达人,这样更能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适当扩大留置送达见证人的范围。可将基层组织扩大解释为包括基层派出所、工商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相对村集体组织人员来说,法院工作人员往往与基层政府部门具有业务上的来往,于公于私都更有利于邀请其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如果扩大后的见证人仍然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列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归入案卷。 四是建议在基层组织建立送达联络员制度。针对农村出现的“送达难”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乡镇司法司法所、村委会等组织,由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其辖区的村委会的送达问题,为保证送达人员的稳定性,可任命村委会成员兼任送达联络员,并给予经费保障。当法院需要到乡镇送达时,可预先通过电话了解被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使送达更具有目的性,从而减少送达人员在村中盲目询问的环节,提高送达效率。 五是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威。在个案中,我们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讲明送达的性质,明确告知拒不接受送达的法律后果。对于社会公众,则仍应以加强法制宣传为主,培养法律素养,树立程序意识,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对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逃避送达、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行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令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进而维护司法权威。 窗体底端 融水法院 戈 宁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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