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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私买大量香烟未转卖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5-02-13 09:33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案例】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黄某私下在多个地点收购了“中华”香烟413条,欲运往外地销售牟利。岂料,未将香烟转卖即被查获。近日,黄某被365外围足球投注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将扣缴的香烟全部没收,变价上缴国库。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黄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经营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及和睦镇境内非法收购“中华”牌卷烟共413条,上述物品总价值197250元。

    2014年8月25日,黄某驾驶微型车携带非法收购的“中华”香烟欲运往南宁市销售时,在融安县东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微型车上查获上述非法收购的“中华”牌香烟。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辩称:“我的香烟还未出售,怎么能定非法经营罪呢?”公诉人称:“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多个地点向他人不正当地收购这么多香烟,本身就是非法经营的行为。虽然你的香烟还未出售,但是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听了这番话,黄某沉默了,之后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贩卖烟草专卖品“中华”牌香烟,总价值197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法理评析】

    首先,从行为的定性上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本案黄某既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也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从事香烟收购、运输、存储等工作,虽然涉案的香烟均未出售,但其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否存在销售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其次,从量刑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黄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额为197250元,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之情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将扣缴的香烟全部没收,变价上缴国库。

                                                                    365外围足球投注  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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