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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枪任性,八旬老汉祖传“宝枪”惹出祸端
2015-11-13 10:24 贾志金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等下我就拿枪打你”,话音即落,王某随即转身朝屋里去寻找“鸟铳”,王甲见状不妙,撒腿就跑……

近日,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非法持枪一案进行审判。1933年出生的王某今年已经82岁,本是儿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的年纪,却为何走上被告席台?又是因何事惹得王某要掏枪打人?

事发于2015年3月13日,当天10时许,同村村民王甲与王某因山场林地纠纷而到王某家中讨说法,三言两语不和,继而发生争吵,气愤不过的王某突然大发雷霆,想掏出自己家中的“鸟铳”威胁王甲,遂出现了先前的一幕。王某甲跑离现场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在王某家中查获自制射钉枪一支、自制火药枪三支并予以收缴。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自制射钉枪无击针部件,各部件联动性能不完好,不可击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查获的自制火药枪三支,包含枪支机件,结构完整,功能正常,能够有效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王某在庭审中表示,其“鸟铳”不是用来打人的,只是平时偶尔拿去打鸟,上山守棚时用来防身,世代都是这么过来的,其中两支“鸟铳”还是其父留给其的,被抓之后才知道持枪是违法行为。

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枪支已被收缴,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不大,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最终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对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告诫类似于王某这样手中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广大市民,请及时把这些危险物品上缴公安机关,以杜绝后患。(文中人物姓名已作文字处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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