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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亲戚的钱不算偷?融水一惯犯贼心不改再次盗窃“三进宫”
2016-08-16 15:18 韦晨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法官,被害人是我亲戚,我不是偷,只是拿。”出生于广西融水县的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偷盗行为进行了一番自认有理的辩驳。2016年8月2日,365外围足球投注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经审理查明,该院以盗窃罪对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潘某归还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26000元。

现年41岁的潘某曾在1995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7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其在狱中劳动表现良好得以减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两次入狱的经历让回归社会后的潘某安分了不少,本以为他已改过自新,没想到他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将第三只手伸向自己舅爷的家中,再次落入法网。

2015年12月中旬,潘某从乡下赶到融水县城办事,由于自己在县城没有房子又不想住旅馆,潘某便来到自己的舅爷梁某家中暂住几日。12月11日下午1时许,一人在家的潘某在梁某屋内发现1000元现金和一本用户名为梁某的无密码银行存折,顿时心生歹念,顺手牵羊,将梁某的1000元现金和无密码存折揣进自己衣兜然后离开了梁某家。

次日,潘某跑到银行本打算把该存折里的钱取出来,怎料恰逢周末,银行不营业,他一分钱也没取着。于是他把盗来的存折交给了自己的表弟唐某,让唐某帮其从该存折里取出25000元并转到自己的银行账号内,另外再取出300元帮其还给唐某的哥哥。几日后,唐某来到银行,按潘某所说,先是转了25000元到潘某账上,之后再取300元,本打算拿回家帮潘某偿还给自己哥哥。回到家后,唐某意外得知自己手中的这本存折竟是潘某从梁某那里偷来的,唐某与梁某又正好相识,于是唐某将被盗存折和取出的300元现金一并还给了梁某。

直到唐某将存折和300元现金归还给梁某,梁某才恍然大悟,小偷竟然是自己前段时间好心收留在自己家暂住的潘某。虽然拿回了自己被盗的存折,但是想到家中的1000元现金以及存折内被转走的25000元早已被潘某盗走,梁某懊恼不已。2016年1月6日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潘某如实供述了他盗窃梁某现金及存折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例,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例规定,故对潘某作出上述判决。

融水法院 韦晨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入室盗窃属于盗窃的一种,不论盗窃的次数和数额大小,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市民平时不宜存放过多现金在家中,家里的重要财物应当锁好,做好防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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