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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家中坠亡 父母、继母谁人之过?
2015-02-09 17:42  融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
近日,融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7岁小女孩在家中坠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小女孩的生父母及继母分别位列原、被告席。为何7岁小女孩会在家中坠亡?谁应该对小女孩的死亡承担责任?一切还要从2008年的一纸离婚协议书说起……

父母离异苦别离  父亲再婚埋隐患

小女孩的父母吴某与李某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共同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女儿小凤与小珍。但就在二女儿小珍出生后不久,两人就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大女儿小凤随李某生活,二女儿小珍随吴某生活。因为心疼孙女不想两个小孩分离,李某的父母将两个小孩接到身边照看。2013年7月,李某再婚,赵某成为孩子的继母。2014年9月,李某到广东打工以补贴家用。而赵某在李某到广东打工后,未经任何人同意,将小珍接到自己身边生活。然而,正是因为赵某的这一举动,将小珍带入了一条不归路。

窗台坠落丢性命 母亲悲痛讨说法

2014年10月4日,只有小珍与继母赵某两人在家。时近中午,身怀六甲的赵某将小珍独自留在屋内,便自行前去午休。过了一会,赵某突然听到有物体跌落的声音,于是起身前去查看,却发现小珍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后经融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未能挽回小珍年幼的生命。而经融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检验及调查,认为小珍的死亡系高坠致肝脏严重操作所致,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刑事立案。一个原本鲜活的小生命骤然离世,对其亲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他们认为,小珍的离世与其继母赵某擅自带走小珍有很大的关系,其既然带走了小珍,就有责任有义务照看好她。于是,小珍的生母吴某将继母赵某告上法庭,而李某是小珍的生父,又是赵某的现任丈夫,法庭依法追加其参与诉讼。

抽丝剥茧分析案情 法理结合明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赵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赵某是小珍法律上的继母,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因而并没有形成实际的继母女关系,赵某对小珍没有监护权。而其在未经小珍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小珍一起生活,使小珍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且没有尽责地保障小珍的人身安全,对小珍死亡的后果赵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而吴某与李某作为小珍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两人监护不利,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20%。本案中,作为李某并未向被告赵某主张赔偿,故被告赵某需向原告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赔偿七万多元。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对危险往往不能预知。时值寒假新春,他们的身边或许环绕着更多的危险因素,作为孩子的家长,在平时重视安全教育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管,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融水法院民一庭 刘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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