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无证采伐自家林木,经群众举报后,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彭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彭某家住融水县怀宝镇一村中,这里大多数的村民都有在自家林地上种植杉木的习惯,彭某也不例外。由于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孩子读书又急需用钱,彭某便打算砍掉自家的一山杉木来补贴家用。然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难,审理时间长,这证是迟迟办不下来。彭某心急,迫于无奈还是侥幸去砍了树。在2015年7至8月间,彭某在没有办理林木?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采伐了自家种植的一片杉木林,之后制成木材销售给他人。但没过多久,彭某遭到了同村群众的举报。彭某意识到自己无证采伐自家林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便于2016年3月11日自动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森林蓄积量12.2立方米,出材量8.54立方米,价值7259 元。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我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彭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无证采伐自家林木,制材后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自首情节,故获法院从轻处罚。
近年来,融水县法院判处滥伐林木案件占该院全年刑事案件数的20.37%,高居各类刑事案件次席(仅次于盗窃案件),犯罪主体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为中年偏上,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种的,自己理应享有处分权,自家的林木想砍就砍。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林木采伐之前,一定要在林木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得有关证件后才可进行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